苏州生态环境局持续加大机动车辆测试行业的执法监管,为进一步扩大震慑效应,保障大方环境水平稳中向好、持续改变,集中揭秘一批机动车辆测试机构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1、常熟市某机动车辆测试公司通过修改额定功率,伪造机动车辆排放检验结果,出具不真实排放检验报告案
苏州常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职员通过非现场监管的方法发现常熟市某机动车辆测试企业的违法线索,于2021年十月16日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的测试职员在部分复检柴油车的加载减速过程中,人为修改复检报告中的汽车发动机额定功率,以此减少测试限值标准,促进有关柴油车通过复检,导致测试结果虚假、不准确。

苏州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方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罚款10万元,同时没收违法所得600元。
检验机构违法行为呈现出新的特点,由原来在汽车测试操作环节转移到更为隐蔽的汽车信息录入阶段。该案的办理,是通过非现场监管的方法,从后台调取数据综合剖析后发现违法行为的蛛丝马迹。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机动车辆检验机构通过再隐蔽的方法,都逃脱不了执法职员的火眼金睛,检验机构在录入汽车基本信息时必须要实事求是,准确录入每个参数。
案例2、昆山市某机动车辆测试公司 通过干扰烟度取值,伪造机动车辆排放检验结果,出具不真实排放检验报告案
2021年11月29日,苏州昆山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昆山市某机动车辆测试公司现场调查,通过调阅视频、剖析测试过程数据,发现该企业的测试职员在部分柴油车的加载减速过程中,为了减少烟度,竟在测试过程中用外接气源对烟度计推行人为干扰,同时该公司还存在人为变更汽车发动机额定功率等其他违法行为,并为汽车出具了合格的检验报告。

苏州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方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罚款23万元,同时没收违法所得1380元。
少数机动车辆检验机构对法律缺少敬畏之心,违法方法不断花样翻新,也更加隐蔽,企图逃避现有些视频监控系统。然而,执法职员对视频和测试过程数据进行剖析比对,非常快就发现异常,进而查实违法行为。机动车辆检验机构不要心存侥幸,“侥幸”就会“不幸”,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案例3、苏州某机动车辆检验公司通过“松油门”,伪造机动车辆排放检验结果,出具不真实排放检验报告案
2022年8月26日,苏州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职员对某机动车辆测试公司拓展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部分柴油车初检过程中存在尾气冒黑烟现象,有关汽车未经修理直接进行复检,该企业的测试职员为使烟度值降低,在复检时通过“松油门”方法,控制汽车油门开度,使得采样阶段烟度值降低,达到出具合格报告的目的。同时该公司还存在人为变更汽车发动机额定功率等其他违法行为。

苏州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方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罚款431500元,同时没收违法所得1740元。
个别机动车辆检验机构只顾经济利益。罔顾汽车黑烟污染环境,挖空心思通过各种非正常方法,企图绕过监管视线,帮助冒黑烟汽车违规通过测试。该案的办理,执法职员从细节入手,抽丝剥茧,顺藤摸瓜,深查细查,终于发现检验机构很难知道的违法行为。常言道,魔高中一年级尺、道高中一年级丈。再隐蔽的作案方法都逃不了执法职员的火眼金睛,势必得到严惩。
案例4、相城区某机动车辆测试机构通过汽车替检,伪造机动车辆排放检验结果,出具不真实排放检验报告案
2022年4月,苏州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前期学会的线索,在加大全方位研判和长期盯控的基础上,对相城区某机动车辆测试机构进行突击收网,查实该企业在机动车辆排气检验中用固定汽车代替老二手车辆检验的违法行为,当场抓获测试职员正在推行该违法行为。

苏州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方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罚款35万元,同时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
个别机动车辆检验机构在多年经营之后自觉得积累了不少“经验”,违法方法隐蔽,该案件侦破的重要环节是在现场迅速地抓住了现行,并准确地固定现场证据。这有赖于非现场执法方法,借助视频监控平台,前期摸排,锁定目的才能在现场一击而中,办成铁案。
案例5、张家港市某机动车辆测试公司 缩短取样探头长度,未根据排放检验办法及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案
依据视频监控研判,张家港市某机动车辆测试公司2条汽柴混合测试工位上采样管探头长度疑似不足40cm,2022年11月16日,苏州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职员拓展突击检查,经现场测量后确认长度分别为27cm、36cm。随后经现场调取当地测试视频发现:这一行为自2022年中秋节以来已持续长达3个月,期间该公司共计测试汽车304辆。

苏州生态环境局依据《江苏机动车辆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33000元,同时没收违法所得48400元。
该案件为典型的未按规范需要操作导致违规案件。国标对机动车辆尾气测试操作推行有具体规定,本案中机构在采样环节上未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办法》B.2.3.1.5的规定进行,因为平时管理上的不严格,从采样不规范,到技术负责人报告审核流于形式,导致未按规范操作的违法行为。
案例6、太仓市某机动车辆测试公司 未根据排放检验办法及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案
2022年8月30日,苏州太仓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抽查太仓市某机动车辆测试公司汽车测试报告时发现,车牌为苏EH220*的检验报告中排气污染物测试用了自由加速法,汽车信息查看单显示该汽车驱动方法为前驱,依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办法》的规定应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测试;执法职员又发现汽车为苏EJ152*额定转速预热完成后未降至高怠速状况,发动机冷却液温度显示0,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办法》中A.3.3及A.3.2的需要,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机动车辆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办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提供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的规定。

苏州生态环境局依据《江苏机动车辆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该公司罚款20000元,同时没收违法所得76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方污染防治法》和《条例》对机动车辆检验机构均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本案对机动车辆排放检验机构既是处罚也是警示,2023年5月1日马上推行的《江苏机动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对以上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为“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期望有关企业引以为鉴、引以为戒。
期望各机动车辆测试机构予以看重,以案为鉴,举一反三,防微杜渐,严格根据标准进行检验测试,坚决杜绝不实、不真实测试等状况发生,帮助打很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